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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详解办养老院相关扶持政策

发布日期:2016-08-01 17:03:45 浏览:

养老机构财政补助及相关优惠政策:
          一、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助方面。2011年开始,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(含)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,核定床位数达到5 0(含)张以上、取得《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》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并投入使用的,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,市政府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2 0 0 0元和1 5 0 0元(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)配套给予补助;床位数在3 0张以上5 0张以下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,市政府按每个床位给予1500元(分5年发放)配套给予补助。二、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。按照全国老龄办等1 0部委《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兄》(全国老龄办[2008]4号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[2006] 84号)等精神,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;对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,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、土地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;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;用水、用电、用气(燃料)享受居民价格;初装电话工本费、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减半收取(国办福利机构初装电话工本费、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免收);安排一定比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机构建设,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,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;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,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,农村社区(村居)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,优先列入农村公益用地计划;租用非商业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机构,应先将方案报民政、规划建设、国土资源、消防部门备案,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,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,相关职能部门先予以办理审批手续,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机构的,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。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的,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供养经费转入民办荞老机构;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,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。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,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(试行)》有关标准设立,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,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,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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